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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刘伟龙  发布时间:2015-09-07   浏览次数:12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高等学校实验室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发实验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有利于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特点是: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大量实验教学设备费的仪器设备;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的原则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实验项目,以及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实验项目,同时考虑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

第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是实验室工作者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的结晶。为重视实验教学技术和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鼓励实验室工作者改造和研究新项目、研制和开发实验装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第九条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

第四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范围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

2.仪器设备与实验装置的研制与功能开发;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改造;

4.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科学管理研究。

第五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程序

每年5月,由个人或集体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立项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经审批确定后,立项实施。

第六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建设经费

各项目申请时应提出该项目的经费预算,开列出所需购置物资的详细清单及用途,经专家组及教务处审批后确定支持的金额数。

对申请经费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人须到评审现场答辩。

各项目所在院(系)、实验室(中心)应积极自筹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人员的研制费,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当年12月份,各项目负责人须书面向教务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教务处书面报告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第八条 在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将取消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

第九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研制,经过一年实际应用后,确认项目最终完成。

第四章 项目完成和鉴定

第十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完成后,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鉴定证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鉴定资料”,要求学校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一条 由要求验收鉴定项目的所在院(系)、教务处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教学效果、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鉴定。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需按其实际使用经费,建立固定资产帐。

第五章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奖的评定条件

1.凡申报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奖的(符合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范围)项目应通过校级以上鉴定并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相关论文、图纸资料、使用单位意见等。

2.技术成果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教学效果良好。

3.科研项目或开发的未用于实验教学的技术产品不得参加评奖。

4.凡已获得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评奖。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报奖。

5.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其硬件必须是有形产品;软件方面的成果,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思想、技术资料、图纸、运行报告、研制报告、技术及使用说明、用户意见等。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等级标准

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经两个以上兄弟单位使用,教学效果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经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教学效果良好,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属省内先进,教学效果良好,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申报、评审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评价,重视教学效果,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民主评定。

2.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程序:由个人或集体填写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的申报表(见附件),按条件要求准备好各种资料,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实验技术研究成果逐项进行现场考核与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校级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的等级,报主管校长批准。

3.凡是参加省、部级以上评奖的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必须首先获得校级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办法

1.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2.学校对获奖实验技术研究成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3.校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奖与校教学、科研成果奖一样,作为有关人员年度考核与晋职、晋级的依据。

4.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在今后申报新立项时,学校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把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在审批新的项目时,学校将暂停予以批准。

第十八条 对立项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还不申请验收鉴定的,学校将暂停批准该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新的申报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鼓励实验技术成果的辐射与推广。对实验室研制的有推广价值的实验技术成果,学校将出资支持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及产品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务处

二○○五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