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技术安全检查的职责、检查内容、隐患整改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技术安全的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主管校长负责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听取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审议重大隐患整改项目。每学期参加一次安全检查。
第五条后勤工作处技术安全办公室技术安全检查职责:
1.检查校内各单位技术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2.检查校内各单位技术安全检查执行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
3.对校内各单位组织季节性检查;
4.组织对校内各单位或危险作业场所的针对性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5.将检查情况汇总,并向校安全委员会汇报。
6.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防火、治安、交通、保密四项安全内容)。
第六条各院(系)、部、处安全责任人检查职责:
各院(系)、部、处要实行安全责任人负责的月检查制度,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的执行情况;
3.本单位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
4.本单位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5.本单位兼职技安员工作情况。
第七条系、教研室、实验室兼职安全员检查职责:
系、教研室、试验室的兼职安全员、要实行日检查制度,并要做好检查记录。
1.教职工、实习人员、实验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
2.工作场地物品摆放是否有序,并符合安全要求;
3.是否做到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4.危险点作业是否得到严格的控制、作业现场管理状态有无不安全因素。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八条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工作情况,各行政一把手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上级及学校颁发的有关技术卫生安全、劳动保护的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安全“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4.检查有无完整的各类记录;
5.检查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学生遵守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条安全教育方面:
1.检查对新进校职工、改换工种人员及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
2.检查校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和上岗持证率是否达到100%;
3.检查按照上级和学校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现场的安全状态方面:
1.检查各种电器装置、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校内特种车辆、易燃易爆场所、库房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故障和不安全隐患,各种设备、设施和场所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
2.检查作业现场和库房,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3.检查工作地点和周围环境文明整洁情况,生产通道是否畅通;
4.检查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
5.检查有毒有害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各类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检查作业现场的尘毒作业情况;
8.检查危险部位隐患情况;
9.检查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的年检情况;
10.检查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的年检情况。
第四章 隐患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隐患整改要定措施、计划、负责人,实验室能够解决的不推到系,系能够解决的不推到院,院能解决的不推到学校。
第十二条后勤工作处技术安全办公室汇总各级检查中上报学校的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各项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报校安全委员会,由校安全委员会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后勤工作处技术安全办公室填写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技术安全办公室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处技术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