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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评办法
发布人:刘伟龙  发布时间:2015-09-07   浏览次数:279

(校教发【2013】459号)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与有效利用,确保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实现实验室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以实现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

第一条 绩效考评范围

全校所有教学实验室(中心),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条 绩效考评原则

实验室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考评结果能够反映实验室的客观实际,把实验室工作导向提高效益之路,促进实验室绩效不断提高。

(一)客观性原则。实验室绩效考评要符合实验室工作的客观规律,体现实验室的本质和特征,依据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考评结果做到客观、公正,能够如实反映实验室的客观实际现状。

(二)可比性原则。实验室绩效考评要抓住考评对象的主要共性部分,突出特色部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评结果在同类实验室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三)导向性原则。实验室绩效考评的目的不在于考评本身,而是通过考评使各实验室了解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实验室综合效益不断提高。

第三条 绩效考评组织

实验室绩效考评实行校、实验室(中心)两级考评制度,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试行)》所列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评,采取实验室(中心)自评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底考评一次。

第四条 实验室(中心)自评

各教学实验室(中心)认真对照考评指标进行自查与评估,在做好年度小结(主要是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填报《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绩效考评记分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实验室(中心)的自评材料上报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

第五条 学校考评

(一)学校由分管副校长领导,由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二)学校成立若干考评专家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实地考察实验室(中心)的绩效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数据,考评专家按照各单位上报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绩效考评记分表》内容逐条进行评审(听汇报、提问题、现场考查看实验情况,仪器设备情况,管理情况,安全防火等,资料审查包括规章制度,实验报告,实验日志,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账册等),对实验室绩效自评的有关异议进行提问,实验室(中心)负责人当场进行说明,专家组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总得分,并写出实验室(中心)绩效考评总体报告。

(三)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对考评数据资料进行公示。

第六条 考评等级

教学实验室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体制与管理(满分为10分)、实验任务(满分为50分)、仪器设备(满分为15分)、实验队伍(满分为15分)、制度与环境(满分为10分)等五大部分,共计30个小项。考评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无大型设备的实验室按实际得分换算成100分制计。

实验室绩效考评成绩分为优秀(A:90分及以上)、良好(B:80分-89分)、达标(C:70分-79分)和不达标(D:70分以下)四级,考评结果计入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计入时按实际得分计算,不按A、B、C、D等级计算)。

第七条 考评奖惩

(一)学校将把实验室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实验室投入的重要依据,对综合效益好、工作水平高的实验室予以表彰,并重点投入;对效益低下、工作水平上不去的实验室,视其具体原因和整改情况进行建设投入,以提高实验室的建设水平,达到实验室绩效考评的要求。 

(二)实验室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院(系)年度实验室工作综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各院(系)要对实验室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针对考评结果,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努力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