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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刘伟龙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28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校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保证危险化学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严防跑、冒、滴、漏的现象出现,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学校技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体检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操作由使用单位全权负责。

  

第二章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与搬运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

危险化学物品包括爆炸品(例如火药)、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七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搬运:

1、在搬运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斜。

2、在搬运过程中避免互相碰撞接触而引起燃烧、爆炸。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在搬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对教学、科研、生产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搬运。

  

第三章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及保管

第八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发生事故。

2、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防护服装,配戴手套、防护眼镜。

3、危险化学物品库房及各实验室盛装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各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5、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经公安部门的鉴定后,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处理。

6、接触剧毒品(指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等物质)前要穿好防护服剧毒品、,戴好防护手套及有关用品。

第九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及保管

1、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危险化学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

2、危险化学物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6、危险化学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

7、存放剧毒品的库房需要设双钥锁,保卫人员及保管人员共同打开剧毒品库门,在打开门之前,先打开排风扇排风,然后再打开剧毒品库门,通风10到15分钟方可进入,无关人员不许进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