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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发布人:刘伟龙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31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一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学校技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体检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操作由使用单位全权负责。

  

第三章 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在申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同时,要向省、市、区卫生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申请许可,待领取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同时必须到校保卫处治安科和后勤处技安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制度。放射防护设施在设计后及竣工后须经省、市卫生、公安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设专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并作书面记录。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专人处理。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使用单位须设置专用源库,严格管理,防止泄漏、丢失。建立、健全保管、领用、返还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检测仪表及防护用品;建立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在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由市、区卫生防疫站负责统一安排,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应督促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参加体检,并给予经费及各方面的保障。

第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省、市、区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的专业防护培训和学习,各单位须紧密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发生放射源丢失、泄露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市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省卫生厅管理规定办理年检和换证手续。注销、变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需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须将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源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报告交到学校治安及技安部门,以便及时上报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及市环保局。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学校将按卫生部、公安部颁发的《放射线事故管理规定》的条款,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后勤处和保卫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